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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麦田教育基金会捐赠收据"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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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0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益事业捐赠收据》适用于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公益事业捐赠收据》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单位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公益事业捐赠收据视同现金和发票管理。

不知道大家是否知道什么是非营利组织呢?非营利组织他应有如下特点;公益性即非营利组织的活动宗旨应当体现社会公共利益,目标在于弥补市场和政府的双重缺陷,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不是谋求国家利益或者个人利益最大化;非营利性即非营利组织的活动宗旨不是为了获取利润并在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分配,而是为了从事公益事业或追求成员的共同利益;税收优惠性即非营利组织不同于一般的企业或者个人,作为特别纳税人享有特殊税收优惠待遇,也就是说,国家通过税式支出支持和鼓励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非营利组织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直接:对非营利组织本身进行免税;间接:对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纳税人给予税前扣除。

我们对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二、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的30%以内可以全额扣除扣除。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一、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发表于 2013-3-20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财会专业出身,关于所得税税前扣除那部分看不懂
发表于 2013-3-20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真心看不懂
发表于 2013-3-20 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懂看不懂都没关系
发表于 2013-3-20 23:04 | 显示全部楼层
辛苦冬冬了!很详细!
发表于 2013-4-1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一个字都看不懂,对于那些什么术语更是一窍不通。但是,这么认真的写出来。辛苦你了
发表于 2013-4-9 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捐赠,基金会可以开捐赠收据,个税申报时可以抵应纳税所得额的30%。企业捐赠,凭收据,可以在利润的12%以下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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