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5735|回复: 11

[原创]福建的麦友进来报道啊,申请组建福建分社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6-12-2 23: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何组建:

(一)、 地方志愿社的设立原则
1、 当某一地区的麦田志愿者达到一定数量(30人以上),为便于志愿者更好的参与麦田工作,由该地区的的麦田志愿者集体申请(5人以上),可以向麦田人力部提出成立地区志愿社;

   福建的麦友人数应该达到30个以上了吧。来报道啊。大家登记一下。


2、 人力部在收到地区志愿社设立申请后,进行审核并报麦田决策团队批准,在30日内给予答复是否可以设立志愿社;

   30天的答复期限好像太长了吧。


3、 志愿社设立后,由人力部推荐,地方志愿者投票选举产生地方志愿社召集人一名,由决策团队任命。
4、 志愿社的设立一般以省为区域设立。


2、 人力部在收到地区志愿社设立申请后,进行审核并报麦田决策团队批准,在30日内给予答复是否可以设立志愿社;

   30天的答复期限好像太长了吧。


3、 志愿社设立后,由人力部推荐,地方志愿者投票选举产生地方志愿社召集人一名,由决策团队任命。
4、 志愿社的设立一般以省为区域设立。

(二)、 地方志愿社的主要作用和
1、 地方志愿社是麦田论坛的一个延伸和补充
2、 地方志愿社的主要作用是召集本地区的志愿者参与麦田活动,是麦田与志愿者或爱心人士之间的联络与沟通的桥梁

(三)、 地方志愿社召集人的主要工作
1、 发展地区志愿者
2、 召集本地区的志愿者参加麦田组织的各类活动
3、 组织本地区的志愿者相互交流
4、 当麦田在本地区开展活动时,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5、 在当地城市和大学校园开展麦田计划的推广活动
6、 协助图书部收集当地爱心人士捐赠的图书、物资

(四)、 注意事项
1、 分社活动要遵守麦田计划章程,服从麦田计划决策团队及人力部的管理
2、 分社开展活动,有义务向决策团队汇报活动情况
3、 分社召集人要承担活动的策划、组织、人员调配等工作,分社工作情况要定时向决策团队汇报。
4、 分社召集人因各种原因需要辞去召集人职务,需提前向人力部提出申请,等待下一任召集人交接好工作方可离开。

发表于 2006-12-2 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全力支持成立福建分社

发表于 2006-1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预祝成功通过。

发表于 2006-12-3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你们....[em04][em04][em04]
发表于 2006-12-3 18:52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偶也来报道了哦。。。全力支持

[em02]
发表于 2006-12-3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欢迎楼上的加入...

发表于 2006-12-6 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我,来迟了点![em04][em04]
发表于 2006-12-7 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赞成成立分设!

但我觉得目前成立分设的条件还不成熟,还不是时候,原因有几点:一,目前人数达不到(30个人是有,但是真正要做活动大家能凑到一起讨论的未必能有30个),而且上班族和学生族各占一半,大家时间凑不到一起,从这次活动和论坛的跟帖数量就能看出来.二,现有的麦民没有形成一股力量,也没有几个核心的成员,基本上是处于心有余力不足的状态,三,力量比较分散,做活动简单,但是前期的准备工作很烦琐,后期的处理工作也很头疼,不是一个人两个人能抗的下来的,四,人力,物力,财力都是问题,比方说制作图片要拉赞助,后期运送物资,得考虑物流压力,只是在网上讨论是根本解决不了的.

目前要做的是福建地区的麦友能把力量集中到一起,大家拧成一股绳,把该做的事做好,把福建的队伍壮大,而且麦友应是多层次,多元化的,这样对于开展活动可以利用自身优势为麦田活动行个方便!

活动搞的多,经验就越多,到那时候成立分设的条件自然成熟!

不知道大家是什么意思,个人愚见,仅供参考,大家可以多讨论讨论!

发表于 2006-12-8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成不成立分社都一样的.

作为麦民,我们只要实实在在做点事就好~

发表于 2006-12-8 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觉得农夫说得对,福建的麦友加油!
发表于 2006-12-20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帮忙顶一个

福建泉州的!

发表于 2006-12-22 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差点错过,不顶不行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麦田计划 ( 粤ICP备12076381号-3 )

GMT+8, 2024-11-23 09:07 , Processed in 0.075774 second(s), 1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