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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次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6月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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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北京2月14日电(记者李菲)记者从中国民政部获悉,首次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将于今年6月28日至29日举行,中国社会工作人才评价制度建设进入实质性阶段。
      中国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具有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和高度分散的特点。所以,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更注重考察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应用相关知识,有效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而不仅仅考察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的理论和知识水平。

  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科目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社会工作实务(初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科目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实务(中级)和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全国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大纲和考试指导教材已经由中国社会出版社出版发行。

  考试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和民政部负责社会工作的机构,分别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考试考务的实施工作。

  社会工作者运用专业知识、理论和方法,从事困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等工作,是现代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的重要力量。

  中国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广泛分布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减灾救灾、慈善事业、残障康复、优抚安置、社区建设、婚姻家庭以及公共卫生、学校教育、就业服务、司法矫正、青少年事务等领域。

  2006年7月,中国民政部、人事部联合发布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将社会工作者纳入专业技术人员范围,为进一步提高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提供制度保障。
(责任编辑:张勇)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4-1 16:40:17编辑过]
 楼主| 发表于 2008-4-1 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七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评价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时间、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民政部负责组织专家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题,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九条 人事部负责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民政部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实施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助理社会工作师或社会工作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第十一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二)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三)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

  (四)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五)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第十二条 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6年;

  (二)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三)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3年;

  (四)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

  (五)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

  (六)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三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民政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四条 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

第三章 义务与职业能力

  第十五条 社会工作者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工作职业守则。

  第十六条 社会工作者在社会服务工作中,应当与服务对象建立良好平等的沟通关系,维护服务对象权益,倾听服务对象诉求,尊重服务对象选择,保守服务对象隐私。

  第十七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应具备以下职业能力:

  (一)熟悉与社会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掌握基本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

  (二)能够与各类服务对象建立专业服务关系,对服务对象的问题做出预估,制定服务计划和服务协议,独立接案、结案并提供跟进服务;

  (三)能够根据服务计划,运用专业方法和技术协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

  第十八条 社会工作师应具备以下职业能力:

  (一)能够熟练运用社会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具备较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经验;

  (二)能够综合运用各种社会工作方法,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处理各类复杂问题,并对所提供的专业服务质量与效果进行评估;

  (三)能够指导助理社会工作师开展专业工作,帮助其提高专业工作水平和能力;

  (四)能够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案和发展规划,整合、运用相关社会服务资源,拓展服务领域,保证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本专业工作能力。

第四章 登记

  第二十条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具体工作由民政部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或其委托的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情况,并为用人单位提供查询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人员的信息服务。

  第二十二条 在社会工作职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登记机关取消登记,并由发证机关收回职业水平证书。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4-1 16:40:40编辑过]
 楼主| 发表于 2008-4-1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各地的考试报名基本结束,自行尽快查看~~~不过这需要挂靠单位才能报名~~~!
发表于 2008-4-2 00:07 | 显示全部楼层

[em01]进来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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